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9H68X-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424民初5158号 |
案号 | (2020)浙0424执恢3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姚永祥代偿款人民币352 872元,并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二、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被告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姚婷雅、马金英、海盐华祥高强度标准件有限公司各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被告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被告徐玉英、马凯平在继承马金良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593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7 313元,由被告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姚婷雅、马金英、海盐华祥高强度标准件有限公司、徐玉英、马凯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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