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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金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583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嘉海商初字第01036号
    案号 (2015)嘉海执民字第04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8
    发布日期 2016-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维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及实现债权费用39500元。 二、被告马金英、姚利平、周伟忠、海盐县官堂伟明制衣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金英、姚利平、周伟忠、海盐县官堂伟明制衣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0696元,保全费4070元,合计14766元,由被告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负担,连带责任同上。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后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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