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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益阳市高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长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1LB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12062号
    案号 (2018)苏0282执1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益阳市高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环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设备价款1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环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28元,减半收取计44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14元,由高亿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环球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高亿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环球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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