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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112274****63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民终4109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融资款29498402元; 二、变更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6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9292元,由被上诉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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