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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112274****63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迎民初字第02346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6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19-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太原市迎泽区广润通达建材经销部借款本金人民九百六十万元并支付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息)。 二、被告蔚石恩、刘秋梅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万零九千八百二十元,保全费五千元,由本案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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