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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安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TLX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3130民初664号
    案号 (2020)湘3130执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明刚、彭雪莲共同偿还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贷款利息从欠息之日起按年利率9.57%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 二、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赵明刚、彭雪莲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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