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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力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138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21号
    案号 (2015)惠城法执字第02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5
    发布日期 2016-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惠州市柯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曜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孝义市曜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王强、王路俊、张建萍之间的借款行为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曜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孝义市曜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王强、王路俊、张建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惠州市柯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柯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曜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孝义市曜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王强、王路俊、张建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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