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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卓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465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028号
    案号 (2015)鄂浠水执字第00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0
    发布日期 2017-0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解除原告浠水县财政局与被告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和2015年3月1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被告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浠水县财政局借款14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3、被告湖北卓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程卓君、被告杨昌岳共同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900元,由被告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亦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付给原告浠水县财政局,被告湖北卓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程卓君、被告杨昌岳共同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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