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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兴华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69****50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681民初4367号
    案号 (2018)鲁0681执1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兴华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凯美塑化科技(烟台)有限公司货款3265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凯美塑化科技(烟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济南兴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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