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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375****48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3民初1906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20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424778.12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5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911元,减半收取165455.5元,由原告负担14418.5元,被告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1510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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