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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韦体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258****40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18民初4978号
    案号 (2020)渝0118执1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渝0118民初4978号一、被告重庆市大足带钢厂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永川支行借款本金 1 705 222.82 元,支付截至 2018 年 1 月 20 日的利息、复利、罚息 9490.98 元,共计 1 714 713.80 元; 另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21 日至欠款还清日止以尚未返还的借款 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 5.98%上浮 50%计算的罚息,以及自 2018 年 1 月 21 日至欠款结清日止以所欠息 9490.98 元为基数按 照实际执行贷款利率 5.98%上浮 50%计算的复利。利随本清。限 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付清; 二、被告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卢基全、李祥英、 尹龙春、王淑玉、韦体明、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勤发 食品有限公司就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 240 元,由被告重庆市大足带钢厂承担,重 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卢基全等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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