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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020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02民初5972号
    案号 (2018)苏0402执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416453元(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以及支付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2、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20000元。 三、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最高额不超过3800万元)、倪六保、黄珍娣、承群威、张庆功、潘宏波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其抵押财产坐落于郑陆镇牟家村的高齿公司厂房及土地(常房武他字第12002098号、武他项(2013)第971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 六、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58元,减半收取364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479元,由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倪六保、黄珍娣、承群威、张庆功、潘宏波、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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