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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020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12民初8524号
    案号 (2017)苏0412执22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8-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按月利率7.38‰计算,2016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编号01057112016680252展期协议及编号01057112015620150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16030元; 三、被告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承群威、张庆功、潘宏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对贷款本金500万元及该款利息(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编号01057112015620150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律师费116030元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35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1元,被告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承群威、张庆功、潘宏波、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9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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