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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树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68****09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95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3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5
    发布日期 2018-0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739660.94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7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502060.3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9.66%计算利息,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9.66%计算复利); 二、原告对被告余楠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4号时代倾城28栋401、404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125167号A、0200125530号A)房产在最高限额10318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嘉臣金属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4号时代倾城59栋104、105商铺(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124269号A、0200124262号A)房产在最高限额2346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被告廖建新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13号1幢605房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骏成花园骏福阁首层3号单车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149453号A、第0200223675号A),对被告罗群仙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13号1幢706房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骏成花园骏福阁首层21号单车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149634号A、0200223127号A),对被告蔡树辉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13号1幢606房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骏成花园骏福阁首层4号单车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22250号A、0200223460号A)房产在最高限额20225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广东康泽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诚达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臣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普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蔡树辉、林泽明、李秋达、王强对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黄少红对以上第六项判决确定的蔡树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李凤英对以上第六项判决确定的林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余楠对以上第六项判决确定的李秋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何泳红对以上第六项判决确定的王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077元,由被告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康泽强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康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诚达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铸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臣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普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蔡树辉、林泽明、李秋达、王强、李凤英、余楠、黄少红、何泳红共同负担,被告廖建新、罗群仙对其中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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