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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5971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通民初字第1780号
    案号 (2014)通法执字第00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04
    发布日期 2016-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闫小团、孟州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江云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及停车费共计35294.23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谢明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江云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及停车费共计756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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