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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双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12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304民初2519号
    案号 (2018)湘0304执1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7
    发布日期 2019-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双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季冬、穆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票据款、罚息4469659.91元及利息(利息以4469659.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0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周季桃、佛山市南海扬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向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对曾志怀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ZH5栋的房产(房他证雨花字第514072143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60元,由佛山市双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季桃、佛山市南海扬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曾志怀、周季冬、穆红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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