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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绿林枣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淳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761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2151号
    案号 (2017)赣0502执1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8
    发布日期 2017-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淳江、钟榕榕、王静、新余市绿林枣业有限公司、江西甘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阮云根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0元(暂算至2016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淳江、钟榕榕、王静、新余市绿林枣业有限公司、江西甘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云根律师代理费17000元; 三、被告李栋、新余市仙女湖花园山庄开发有限公司、陈军、钟小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6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74元(已由原告阮云根预交),由被告王淳江、钟榕榕、王静、新余市绿林枣业有限公司、江西甘霖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李栋、新余市仙女湖花园山庄开发有限公司、陈军、钟小东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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