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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卫公罚〔202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温卫公罚〔2020〕2号-温州巨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行政处罚决定(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温州巨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纯,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飞霞路锦绣路交叉口西南侧置信中心1幢)2020年6月11日你公司(即温州巨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同)游泳池水质经采样检测,样品(游泳池水1)的游离性余氯为>2.50mg/L,(游泳池水2)的游离性余氯为>2.50mg/L,浸脚池(男)游离性余氯>25mg/L,浸脚池(女)游离性余氯>25mg/L,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37488-2019)游离性余氯0.3~1.0mg/L、浸脚池游离性余氯5~10mg/L的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6
    决定机关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王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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