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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原志远门窗厂
    法定代表人 郎志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847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204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辽1204执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8
    发布日期 2016-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郎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春库借款110万元,并从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开原志远门窗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7430.00元,减半收取871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715.00元,由被告郎志斌及被告开原志远门窗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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