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工商处字〔2018〕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1
    决定机关 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薛同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