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天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9807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3)楚中执字第001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0-21 |
发布日期 | 2015-09-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516703.74元和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止的利息4582211.78元,本息合计14098915.52元(2013年10月20日前偿付本金520000元,2013年11月20日前偿付本金2000000元,2013年12月15日前偿付本金6996703.74元。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止的利息4582211.78元,于2014年9月20日前偿付1400000元,2014年12月20日前偿付1400000元,2015年3月20日前偿付1400000元,2015年6月20日前偿付382211.78元)。 二、2013年5月21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编号为53101200700002834的《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和罚息计算,在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付清。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对云南奕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禄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禄工商抵登字(2008)第3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所载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若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本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处置抵押物及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楚中民保字第3号保全裁定书中查封的资产用于清偿上述贷款本息。 案件受理费106394元,减半收取53197元?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于2013年9月20日前支付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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