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天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9807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楚中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3)楚中执字第001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0-08 |
发布日期 | 2015-09-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10000元和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止的利息2864750.58元,本息合计6674750.58元(2013年9月13日前偿付本金1000000元, 2013年9月25日前偿付本金2330000元,2013年10月20日前偿付本金480000元。计算至2013年5月20日止的利息2864750.58元,于2014年3月20日前偿付1400000元, 2014年6月20日前偿付1464750.58元)。 二、2013年5月21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编号为53101200800003005的《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和罚息计算,在2014年9月20日前一次付清。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对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于禄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禄工商抵登字(2008)第4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所载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若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本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丰县支行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处置抵押物及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3)楚中民保字第3号保全裁定书中查封的资产用于清偿上述贷款本息。 案件受理费58523元减半收取29261.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保全资产评估费12000元,三项合计46261.50元,由云南奕标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于2013年9月20日前支付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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