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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曲寨东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85MA****85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391民初3172号
    案号 (2020)冀0391执2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2011年1月28日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货款996704元,质保金1864000元,共计2860704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6070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基数,参照罚息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曲寨东方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判决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春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2018年1月19日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货款696600元,质保金217400元,共计914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1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基数,参照罚息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东方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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