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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9396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商初字第01256号
    案号 (2017)苏0583执9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3
    发布日期 2017-0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昆山信和燃料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173728.41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5年4月17日为235180.63元,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73728.41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昆山信和燃料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支付律师费98778元。 三、被告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郭海泉、杨伟琴、王敦对被告昆山信和燃料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昆山信和燃料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324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8934元,由原告负担2934元,五被告负担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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