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季建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4939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商初字第02031号 |
案号 | (2016)苏0583执65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7 |
发布日期 | 2017-01-0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优杰家具(昆山)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71339.06元,并支付各项利息(截至2016年2月21日的各项利息为443500.08元,2016年2月22日之后的各项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敦对被告金优杰家具(昆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3883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4524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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