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合庐卫公罚(2019)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合肥庐阳区安肌美美容服务中心(戴琏)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合肥庐阳区安肌美美容服务中心(戴琏)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3 |
决定机关 |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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