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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475****22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初105号
    案号 (2021)辽01执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994,354.7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6日的利息为45,719,837.44元;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01120140505B002号《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它的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371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均由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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