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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明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50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民初818号
    案号 (2017)辽01执7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9
    发布日期 2018-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李亚男、王纳纳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黑山历家健康米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金32,748,154.86元及违约金6,549,630.9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89元,由被告辽宁翰文书城有限公司、李亚男、王纳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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