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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城市点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50079****565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5民终600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1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5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耿晋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变更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5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晋城市点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范淑琴借款本金92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利息为5015866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9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犯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475元,由晋城市点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耿晋生负担52417元,由范淑琴负担60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8元,由晋城市点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耿晋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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