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卫传罚告〔20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江北区慈中恒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及时运送医疗废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及时运送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江北区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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