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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泰靖)应急罚〔2021〕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未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配备足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2
    决定机关 靖江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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