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卫传罚〔2019〕20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对杭州诚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格畈北苑西医内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诊疗室内使用过的安瓿瓶存放在白色塑料容器内,未放入专用的利器盒内。2019年4月1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分类分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等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将使用过的安瓿瓶等其他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放置在专用容器内行为属实。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1、现场笔录1份(编号:2019909);2、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5、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2019年6月4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传罚告[2019]205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当事人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第2页,共2页本机关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于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九)“67.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违法程度较轻,有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裁量幅度罚款15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0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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