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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长三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0618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民初384号
    案号 (2017)苏0102执2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4
    发布日期 2018-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75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按年利率7.0725%计算;罚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9425%计算;复利以前述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19425%计算),并承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实现前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1.4万元; 二、被告江苏长三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荣祥、田金华、田超对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追偿; 三、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在本金475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按年利率7.0725%计算;罚息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按年利率9.19425%计算;复利以前述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按年利率9.19425%计算)及律师费11.4万元范围内对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担保债权,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8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894元,由长三角煤炭公司、长三角能源公司、中煤集团公司、张荣祥、田金华、田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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