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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长三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0618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三中民初字第01368号
    案号 (2016)京03执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6-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付货款三亿五千七百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三亿五千七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长三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协议书》项下所持神木县恒煤物资运输有限公司百分之六十股权价值为限,在被告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三亿五千七百万元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800元,由被告江苏长三角煤炭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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