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安县永和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77****840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3638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30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5825000元及利息(以158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3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律师费408975元。二、被告刘长明、包德兰、刘晨、刘丽莉、海安盛元置业有限公司、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安盛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安县永和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长明、包德兰、刘晨、刘丽莉、海安盛元置业有限公司、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安盛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安县永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凭本案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19204元,减半收取596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602元,由原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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