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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7】第2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6月18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中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在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238号福莲汇大厦北侧城市道路上有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情况。初步查实,该行为系杭州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杭州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为福莲汇大厦二楼的商家进行室内装修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在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238号福莲汇大厦北侧城市道路上。堆放的建筑垃圾为废弃的袋装碎石及轻质砖等。堆放的建筑垃圾占地规格为长7米,宽4米,面积计28平方米。现场无装载车辆,无处置人员。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2017年6月18日当天,杭州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杭州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在金华市婺城区解放东路238号福莲汇大厦北侧城市道路上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杭州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未经许可以及随意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杭州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确属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7月3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先告字[2017]第25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杭州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圆整。杭州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杭州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1
    决定机关 区行政执法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