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市龙辉包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BDJNR-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424民初171号 |
案号 | (2022)浙0424执恢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4-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绍兴市龙辉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欣莱科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8548.43元并支付违约金10808.56元^~^【以各开票日30日后为起算点,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均暂算至2020年3月^~^23日,以后仍按此标准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由被告绍兴市龙辉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二、被告绍兴市龙辉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欣莱科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由被告绍兴市龙辉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三、被告单玉龙对被告绍兴市龙辉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6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26^~^元,由原告浙江欣莱科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3元,被告绍兴市龙辉包装有限公司、单玉龙负担86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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