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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香市监处字[2021]8-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但未能按规定提交2019年年度报告,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3月8日登录珠海商事登记自助服务系统补提交了上述年度报告。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为鲲鹏家族办公室财富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为了解情况,我局遂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但未能按规定提交2019年年度报告,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于2021年3月8日登录珠海商事登记自助服务系统补提交了上述年度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年度报告信息及异常名录信息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珠香市监告字[2021]8-40号《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已有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2
    决定机关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