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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2****852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5105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0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飞宇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964645.83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二、被告蔡建永、潘银花、常国民、于苏琴、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飞宇汽配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三、驳回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2元,由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26元,被告丹阳市飞宇汽配有限公司、蔡建永、潘银花、常国民、于苏琴、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34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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