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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010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丹商初字第00883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恢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及复利2153066.72元(截至2016年1月29日),合计19153066.72元,并按照编号为JK11161400166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二、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650万元、利息及复利2111919.68元(截至2016年1月29日),合计18611919.68元,并按照编号为JK11161400207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三、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650万元、利息及复利2168354.08元(截至2016年1月29日),合计18668354.08元,并按照编号为JK11161400207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四、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16费47万元;五、被告句容好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南京新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京鑫源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汽车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吴全强、魏新对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四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四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3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31317元,由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句容好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南京新宏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7南京鑫源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镇江跃龙汽车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汽车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吴全强、魏新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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