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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美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2****852P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144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37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19-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14998377.32元、利息280249.67元(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自2015年5月1日之后相应的利息(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代理费150000元;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的位于丹阳市新桥镇群楼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09)第02698号)、房产所有权(丹房权证新桥字第280007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的价值1150万元的铬铁合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郭洪才、张红霞、江苏盛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上述抵押、质押物不能清偿的范围外、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8250元,由被告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郭洪才、张红霞、江苏盛伟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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