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美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9010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5825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32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日期 | 2018-09-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通灵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6990000元,支付利息106400元,合计70964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丹阳市通灵工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被告丹阳市通灵工具有限公司位于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中心社区的房产(证号:丹房权证新桥字第28000872、28000883、280009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丹国用2010第0399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苏迈克菲尔车辆科技有限公司、朱伟民、陈鹏美、陈鹏举、王竹华对被告丹阳市通灵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各自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47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