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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美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010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3368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49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9
    发布日期 2018-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7年6月8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858万元,利息1581818.35元,合计50161818.35元;2017年6月9日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并承担原告律师费20万元。 二、如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常国民、于苏琴对被告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1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1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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