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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天桐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76****28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3民初4051号
    案号 (2020)苏0583执5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天桐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及违约金(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共计3790元由被告上海天桐园林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经由原告预交并同意由败诉方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承担的部分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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