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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平县中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2159****86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28民初2414号
    案号 (2019)豫1728执1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西平县中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自生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364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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