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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平县中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保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2444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702民初91号
    案号 (2016)豫1702执15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7
    发布日期 2016-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宣各种损失43091.85元。 二、限被告余二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宣损失28215.99元,被告西平县中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限被告秦海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宣损失12092.57元。 四、驳回原告李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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