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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东平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世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2768****73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02412号
    案号 (2018)沪0114执29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6
    发布日期 2018-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东平焦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18,000元;   二、被告新疆东平焦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0,980.8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39.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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