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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378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5750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1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博借款本金250万元; 二、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博支付利息2000元; 三、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13日起,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李博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伟、樊珊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李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0960元,由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伟、樊珊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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