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2MA****1Q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5859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58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原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商政阳2019年6月工资12585元; 二、被告(原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商政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733.46元; 三、被告(原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商政阳代通知金8577.82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商政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原告)钱包生活(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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