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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3****2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48号
    案号 (2019)粤03执1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19-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与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借款本金197993170.5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计至2016年1月20日为7214400.12元;罚息自2016年1月21日、复利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支付,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但对罚息不得再计收复利); 三、被告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的上述债务在本金1.3亿元及该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王华、梅伟对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王华、梅伟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357.5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24.4元(均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预交),由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宝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王华、梅伟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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